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債權人三元天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大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