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13號債權人 范庭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又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