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720號債權人喬城集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韋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堃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因債權人管委會名稱與公所函受文者喬城集賢管理委員會不相符)㈡確認利息之請求「按週依據規約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是
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