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燦所犯附表所示之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燦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文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6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7.09.02│98.11.20│99.01.25│├────────┼──────────┼──────────┼──────────┤│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74號│99年度偵字第793號│99年度偵字第793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501號│99年度上訴字第889號│99年度上訴字第889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31│100.01.06│100.01.06│├─┼──────┼──────────┼──────────┼──────────┤││法院│嘉義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501號│100年度臺上字第1704│100年度臺上字第1704│││││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23│100.04.07│100.04.07│└─┴──────┴──────────┴──────────┴──────────┘┌────────┬──────────┬──────────┬──────────┐│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犯罪日期│98.01.31~98.02.17間│98.07.03│98.07.28│││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續字第103號│99年度偵字第5142號│99年度偵字第5142號│├─┬──────┼──────────┼──────────┼──────────┤│最│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60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22│101.01.31│101.01.31│├─┼──────┼──────────┼──────────┼──────────┤││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60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22│101.02.20│101.02.20│└─┴──────┴──────────┴──────────┴──────────┘┌────────┬──────────┬──────────┬──────────┐│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07.0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5142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1.31│││├─┼──────┼──────────┼──────────┼──────────┤││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