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2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甲○○被告 張舜珍 原名 張綺容
應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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