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37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甲○○前經本院認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至98年2月19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