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41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第11條約定:「本契約如
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
然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