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44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五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