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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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治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㈠被告李治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由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3公克,淨重0.102公克,鑑
驗取用0.009公克),經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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