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務人 梁哲睿 即初戀企業社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梁哲睿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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