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30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浩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
,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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