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8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原住民阿美族文化協會
之二法定代理人乙○○
之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28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內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