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64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甲○○乙○○壬○○辛○○庚○○丁○○己○○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丙○○、甲○○之法定代理人乙○○、 陳心蘭 之名義,請補正。
二、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壬○○、辛○○、庚○○之法定代理人丁○○、 蘇文堂 之名義,請補正。
三、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己○○之法定代理人戊○○、 李恭正 之名義,請補正。
四、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五、已向被繼承人之父親 王德和 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六、被繼承人之母親 劉欽妹 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