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28號聲請人乙○○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97年8月4日死亡,開具遺產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中華民國97
家事法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