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08號聲請人丁○○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 曾立松 與 曾雅玲 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上用印相同)。
(二)聲請人二人如欲以丙○○為非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或不予許可丙○○為本件非訟代理人。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