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7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三順位繼承人 高求高笑高焜煙高坤賀高焜盛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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