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04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丁○○聲請人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拋棄繼承聲明狀與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丙○○應表明法定代理之意旨(可到院補正)。
(二)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三)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 李海源 及 李潘阿環 、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四)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第二順位繼承人,如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均歿,應向第三順位繼承人為之)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五)被繼承人配偶 鄭玉嬌 之入出境證明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