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惟被告甲○○後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覆函各二件附卷可稽,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本院自應予宣告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王雅苑法官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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