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89號上訴人 朱正堯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判決正本係以寄存送達方式,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將送達通知書1份,黏貼在被告位於苗栗縣苗栗市勝利里34鄰勝利49之9號住處(戶籍地)門首,另1份寄存在當地南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憑,而寄存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再加計上訴期間10日,被告上訴期間係於101年7月19日(星期四)屆滿,又被告係設籍苗栗市,無加計在途期間問題,故本案判決已於101年7月19日確定,並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執行。茲被告遲至101年8月
3日下午,始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有本院收狀章之戳記日期在卷足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