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楊峻森
葉淑貞 楊震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澤嘉 律師被告 王治川
王玉鈴 王豐榮 林文章 王玉芬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417號(追加起訴102年度易字第4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胡修辰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