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醫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上字第7號上訴人 彭紫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劉宇智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第466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雖經第一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惟其既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具狀向第三審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莉雲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