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號
原告丁○○
乙○○甲○○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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