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七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乙○○住
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九六三一號),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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