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史碩磊 被告弘圓投資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政 被告 曾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本件被告李宗政、曾淑君兩人送達地址錯誤,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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