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訴人 楊碧玲 被上訴人 李南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