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楊美雪
送達代收人 任開華
相 對 人 楊勝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66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屏東縣潮州鎮」,有相
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66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