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75號附民原告 陳金蟬 附民被告 張子澔
柯忠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向被告 曾宥豪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曾宥豪業經本院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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