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張鈞翔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鈞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鈞翔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受刑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拘票等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