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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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強制辯護案件,因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應由本院甲○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旻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