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原告兼反訴被告 藍逸群 (住居所詳卷)被告兼反訴原告 廖炳鈞 (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亦對原告提起反訴,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