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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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志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志豪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㈠受刑人潘志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本件最先判決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1至4,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7月18日,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該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再附表編號5至7(下稱乙罪群)、8、16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下稱甲罪群)、9至12(下稱丙罪群)、13至15所(下稱丁罪群)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各罪本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規定之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洵屬適當。㈡又受刑人所犯甲、乙、丙、丁罪群之罪,前雖經法院以判決
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1月、1年10月、6月確定(詳見附表備註欄),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惟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或判決所定刑度與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之總和(即刑4年2月+11月+1年10月+6月+4月+3月=8年),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態樣犯罪手段、罪質及所侵害法益,可知甲、丁罪群均為毒品相關犯罪,乙、丙罪群及附表編號8、16之罪,則均為財產犯罪,是從上開各毒品、竊盜犯罪以觀,顯示受刑人之人格面、犯罪傾向並無明顯差異,有相當程度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惟衡酌受刑人犯罪時間橫跨110年2月至000年0月間,顯見受刑人長期以來一再犯罪,反映出其法治觀念甚為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呈現出沉溺於犯罪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甫以上述各罪群於原判決定刑時,已給予相當刑度折讓之恤刑利益,是本件定刑時,應認受刑人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準此,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上述各節,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酌以針對本件定刑,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惟未獲回應一節,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至受刑人所犯甲罪群,雖經本院定應執行刑4月確定並執行完畢(詳見附表),然此僅屬本件定刑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與得否合併定應執行無涉;末刑人所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本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且附表所示原判決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丁妤柔附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27日110年3月5日110年4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446號、第1578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446號、第1578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446號、第157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5月31日112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18日112年7月18日112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於112年11月9日受刑人入花蓮監獄執行。
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侵入住宅竊盜罪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8日112年3月15日22時41分許112年3月15日23時46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446號、第15784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196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1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112年度原易字第206號112年度原易字第206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12月15日112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112年度原易字第206號112年度原易字第2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18日113年1月12日113年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是是備註編號1至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編號5至7,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易字第2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編號789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共同犯竊盜罪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15日23時43分許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196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034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41號、第6019號、第6020號、第6866號、第7098號、第852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67號、第5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易字第206號112年度原易字第220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5日113年1月4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易字第206號112年度原易字第220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12日113年2月1日113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否備註編號5至7,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易字第2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9至12,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2年1月16日111年6月20至21日112年6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41號、第6019號、第6020號、第6866號、第7098號、第852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67號、第568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41號、第6019號、第6020號、第6866號、第7098號、第852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67號、第568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41號、第6019號、第6020號、第6866號、第7098號、第852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67號、第5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11日113年3月11日113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編號9至12,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23日112年1月16日112年1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41號、第6019號、第6020號、第6866號、第7098號、第852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67號、第568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41號、第6019號、第6020號、第6866號、第7098號、第852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67號、第568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41號、第6019號、第6020號、第6866號、第7098號、第852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67號、第5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11日113年3月11日113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編號13至15,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16罪名收受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年7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41號、第6019號、第6020號、第6866號、第7098號、第852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67號、第5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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