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2號
原 告 李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月蘭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