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斗簡字第359號原告 歐芝岑 被告三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圓 被告元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信元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