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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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59號

原告 歐芝岑

被告三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圓

被告元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信元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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