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鍾家峻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未記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9,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正被告應受送達處所及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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