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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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27號

原告 顏進利

被告 葉銘杰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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