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27號
原告 顏進利
被告 葉銘杰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張清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
✓
感謝您的反饋!我們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