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上開裁定,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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