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44號
原   告  葉妤蓁
       葉愷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邦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5,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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