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44號
原 告 葉妤蓁
葉愷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邦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5,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