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48號原告 劉嘉正 被告 劉玉縈 被告 劉嘉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縈、劉嘉仲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08,976元(不動產價額依原告 陳報 之價值共計6,335,527元+20,000美元×102年2月7日追加起訴日美元與新臺幣匯率29.57=6,926,927元,原告應繼分為1/3,故其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得利益─元以下四捨五入後─為6,926,927÷3=2,308,97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