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昌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78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玻璃碎片驗餘淨重貳點壹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昌洲於民國101年5月31日上午6時許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84、1219、1312、1328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玻璃碎片檢驗後淨重2.182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84、1219、1312、1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件扣案之1小包毒品,驗前淨重2.231公克,含玻璃碎片驗餘淨重2.182公克,外觀為白色結晶(玻璃碎片),經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判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一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1年7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0135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101年度毒偵字第784號偵卷第21頁),足證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堪認定。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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