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惠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43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60號),本院於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贅列編號3及仿冒Hell
oKitty商標帽子2件,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如主文。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褲子│1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帽子│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