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華興書局法定代理人 汪元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興書局│台北富邦│106年6月21日│188,496元│CU0000000│││汪元生│商業銀行│││││││師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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