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竝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仲義 上訴人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中 上訴人台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盈徹 被上訴人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