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5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曾金燦 債務人 洪玉庭 債務人 白秀鑾 債務人 洪釗偉洪大乾 之繼承人債務人 洪美鈴 即洪大乾之繼承人債務人 洪信榮 即洪大乾之繼承人債務人 洪美新 即洪大乾之繼承人債務人 洪玉盈 即洪大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洪釗偉即洪大乾之繼承人、洪美鈴即洪大乾之繼承人、洪信榮即洪大乾之繼承人、洪美新即洪大乾之繼承人、洪玉盈即洪大乾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大乾遺產所得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洪玉庭、白秀鑾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洪大乾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雖債務人洪玉庭、白秀鑾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之後始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但債務人洪玉庭、白秀鑾之債務係與被繼承人同為連帶債務人,故不適用上開條文之規定,並此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貴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