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吳素女 被告 翁青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翁青弘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以105年度交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