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9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郭睿麒郭彥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睿麒即郭彥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睿麒即郭彥忻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②釋明請求信用卡及貸款金額之起息日為97年4月28日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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