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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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月國龍選任辯護人賴思仿律師
陳湘傳律師被告 蘇樟
陳致偉 選任辯護人 張太祥 律師被告 陳明傑
王采翎 選任辯護人 張嘉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86號、112年度偵字第7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揭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颱風致政府宣布本轄連續停止上班2日, 爰延展 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