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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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95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田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颱風來襲而有展延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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