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548號原告 邱垂賢 被告 魏佳生 (即 鐘碧月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 凱米 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