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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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湮滅證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坤法扶律師簡銘昱律師上列被告因湮滅證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進坤被訴湮滅證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因有量刑資料之疑義尚待確認,為妥適判決及節省訴訟程序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