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統領國際商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旻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蔡柳東 因100年度訴字第2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9,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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